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犯《刑法》和其他经济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案件,人
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79年以来,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127件166人,立案26起30人,侦查后决定起诉的16件
18人,免予起诉6起 8人,挽回经济损失232万多元。1985年,检察院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同县
委纪律检查委员,县政府审计局紧密配合,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5起57人,立案 9起10人,全
部结案,有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收缴脏款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