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是否合
乎法律要求,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监督,可以保证
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使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在监狱、看守所得到正确实施。
1979年以来,检察院对监所的检察监督始终坚持“专人负责”经常深入,及时沟通、定期
联席的作法开展工作的。这期间共帮助看守所建立健全了四项管理制度。1985年检察院协助看
守所创造性地开展了“九必须”、“九不准”、“四包”、“四不”、“三熟悉”、“五好”
为内容的文明监所活动。对在押犯人要求必须服从管教,不准抗拒,阻碍管教干部和武警依法
执行公务;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喧哗、打架斗殴、打牌下棋、
爬窗向外观望;必须老实交待问题争取从宽、从轻处理,不准隐瞒犯罪事实,串通案情,互相
策划抗拒审讯和审判;必须认真学习,接受改造,不准拉帮结伙,散布反动污秽言词;必须痛
改前非重新做人,不准传习作案伎俩,教唆他人犯罪;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准损坏所内设施
和公共衣、被、书报及刻划墙壁;必须讲究卫生,保持监室整洁,不准乱堆衣被和洗漱用品;
必须互相监督检举他人,发现有违犯监规的立即报告,不准袒护包庇;必须熟记监规,出监时
不准为他人带书信口信和物品。五好要求是:坦白揭发好;遵守监规五讲四美好讲究卫生,保
持清洁好;学习法律、政策互帮互学好;劳动肯干完成任务好。检察院还同监所的管教人员共
同商量制定了管教工作的“四包”、“四不”、“三熟悉”。“四包”:包监号、包教育、包
改造、包安全;“四不”:对犯人不虐待、不侮辱、不咒骂、不体罚;“三熟悉”:管教人员
要熟悉每个犯人的基本案情;熟悉他们的认罪态度;熟悉他们的思想变化。通过上述活动促使
犯人揭发检举案件线索 7件,犯人交待余罪29条。看守所的管理秩序及所容所貌也有了明显的
变化。实现了无脱逃、无行凶、自杀、无吵监闹狱、无传染病、无违纪、无超限的要求。县看
守所和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连续几年被评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系统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