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绥滨始有行政建制—汤源县高家屯分防巡检署。当时没有司法机关。
民国 6年(1917年),成立绥东设治局也未设专门审判机构,仅在设治局内设有司法科具体承办
有关司法事宜;民国18年(1929年)建立绥滨县亦是如此,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统由设治员、县
知事、县长审理、判决。设治员、县知事、县长独揽一切行政、司法大权。
伪满时期绥滨县设立法院。大同 2年(1933年)绥滨县是兼理司法县公署,隶属于黑龙江省
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设在绥化)呼兰地方法院,所有司法事务均由县长兼理。从大同2年(1933年)
以后,在警察机构中(公安局、警务局、警务科、国境警察本队)都设有司法股。较大的警察署
(中队)设有司法系。司法股内置股长(主任),以下有呈审员、监狱官、检验吏等人员,具体承
办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1945年11月绥滨建立人民政权—绥滨县政府。1946年初县政府对外办公时,设有司法科承
办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调解。同年 7月司法科撤销。其业务由县公安局、民政科承办。1948
年 9月绥滨县司法科恢复,人员较前有所增加。设有副科长,审判员、书记员等。同年11月在
司法科基础上正式建立第一个专门审判机构—绥滨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张钧兼任,还有副
院长、审判员、书记员、典狱员、办事员等7名工作人员。1949年6月末,绥滨县合并于富锦县,
法院也随之撤销。1955年3月8日,富锦县人民法院在绥滨区设立富锦县绥滨人民法庭,置庭长
和工作人员各 1人,负责江北地区各区(乡、人民公社)和国营二九○农场、绥滨农场、蜿蜒河
渔场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调解、审理工作。
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140次会议决定恢复绥滨县以后,于1964年3月建立了绥滨人民法
院,中共合江地委任命苗润成为院长,选配了2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法
警。在1964年8月29日召开的绥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苗润成依法被选为法院院长。
“文化大革命”中, 法院亦被“夺权”。一切司法、 审判事务均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
(部)承担。1968年 1月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全体司法人员进入军管学习班学习,“改造思想”。
1970年 4月20日,在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中设了审判组,1973年6月8日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苗润成仍任院长,另有两名副院长,两名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
司法、审判工作开始转入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制亦在不断地
健全和完善,为加强党的领导,1979年县委决定建立中共绥滨县人民法院党组;1980年 2月成
立了绥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4 月又调整健全了内部机构,除了原有刑事、民事两个审判
庭之外,又设立秘书科、信访科和法律顾问处;1983年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1985年又先后在
绥东镇、忠仁乡、北岗乡建立了 3个基层人民法庭。到1985年末,人民法院构机有刑事、民事、
经济三个审判庭、秘书、信访两个科,三个基层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