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绥滨县人
民法院从1980年开始,历经两年时间本着“法反必隶,有错必纠”和“全错必纠,部分错部分
纠,不错不纠”的原则,依法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结果因为错
定为反革命罪的35起案件全部予以平反;对其他214起刑事犯罪案件,复查后予以平反的2起,
改判的16起,减刑的4起,仍维持原判的219起,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案件,也依据上述
要求精神,认真地进行了复查。
原忠仁公社副主任(党委委员)黄继忠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以现行反革命罪经合江地
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批准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经复查认为黄继忠在“运动”中因
受迫害造成精神分裂后发生打人、砸玻璃和说了一些咒骂林彪、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
元等“四人帮”的话,根本构不成犯罪,黄继忠现行反革命案纯系错案给予彻底平反,政治上
恢复名誉,经济上补发“服刑”期的工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