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重大案例
第四节 重大案例
一、韩树贵行凶杀人案
韩树贵,男,17岁,大同公社庆祥大队武装基干民兵班长。1976年秋韩开始与本村女青年
刘永珍处对象,同年11月,托人到刘家提亲,欲和刘订婚。刘的父亲和爷爷提出韩不稳重,劳
动差,女儿年龄小,表示不同意。1977年 1月25日,韩得知刘永珍经本村一名社员介绍与另一
名男青年订婚后,韩怀恨在心,产生了要杀害刘永珍的父亲和爷爷,然后自杀的念头当月31日
晚9时,韩准备好了半自动步枪 1支,子弹3发,卤水半瓶,于晚11时持着枪揣着卤水,以民兵
查夜为名骗开刘家屋门,闯进屋后,插上里屋门乘刘的爷爷不备,刘的父亲熟睡之机,用枪托
先后照二人头部猛击数下,由于杀人心切,用力过猛将枪打折,将刘的爷爷当场打死,父亲打
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 2月2日凌晨1时死于县中心医院。作案后,胁迫刘永珍出走,途中感
到走投无路,想畏罪自杀,被刘劝阻住。又经刘百般哄劝,先把枪埋在向日村附近路旁雪地里,
于2月1日凌晨 2时30分到公安局报案自首。后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经合江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于1977年6月15日执行枪决。
二、赵恩启投毒杀人案
赵恩启县制材厂检尺员,1972年经人介绍与马秀芝相识,两人结识后,马曾求赵给买过自
行车、豆油、缝纫机等物。从此两人经常在一起看电影,于1972年冬季勾搭成奸。伺后俩人经
常在一起鬼混。赵产生喜新厌旧思想,与妻子三翻五次闹离婚,妻子不同意。赵在离婚不成与
马又搞得火热的情况下。乘其妻患病吃药之机投毒将妻子害死。案发后,经公安部门侦破,确
系赵所害,被逮捕归案,后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经合江地区人民法院批准,于1976年 1月28日
执行枪决。
三、朱和平杀人案
朱和平,男,30岁,汉族。高中文化,原籍辽宁省辽阳县,捕前住绥滨县绥滨镇一委,职
业绥滨县运输公司工人。
1983年 1月16日晚,朱和平与其妻傅喜凤、弟朱爱平及两个孩子在家看电视。晚八时许,
从后窗投进半块砖头,打在被告人长子身上,被告人怀疑是其叔伯内弟傅宝昌所为,便手持镰
刀把,携带尖刀和妻子、弟弟去傅家寻机报复。朱和平用镰刀把傅家玻璃砸碎数块,后去其岳
父傅贵春家。傅见自家玻璃被砸,拣起菜刀追到傅贵春家,在南屋与朱和平撕打,朱和平把傅
按在炕上,用尖刀刺傅的胸、背数刀后逃离现场。傅因左心室被刺穿当场死亡。
朱和平目无国法,大胆妄为,持刀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危害极大,民愤
极大,已构成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2条、53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
朱和平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83年11月2日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