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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民国 6年(1917年)黑龙江省长公署在绥东城设绥东设治局时,在局内就设有司法科;从伪
满大同 2年(1933年)成立县公安局到改为警务局和绥滨县国境警察本队,其内部均设有司法股,
1938年后在集贤、福兴、绥东三个警察中队内设司法系,它们的职能主要是审判工作。

  1946年绥滨县人民政府建立时设有司法科,主要承担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工作。
同年7月司法科裁撤后,它承担的工作由县公安局民政科负责办理。1948年9月又恢复司法科,
同年11月在司法科的基础上建立了绥滨县人民法院,县司法科又撤销,至1949年 6月合并于富
锦县。

  1964年恢复绥滨县之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县人民法院兼理。1980年 1月成立绥
滨县法律顾问处,隶属于人民法院。同年11月26日, 遵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0]201
号文件精神,建立了绥滨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科。又于1984年 2月将司法
科改为绥滨县司法局。较大的乡、镇设了专职司法助理员。1982年4月13日,根据中发[1982]5
号文件和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黑编 [1981]203号文件精神设立了绥滨县公证处,至此,绥滨县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才较为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