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 绥滨县的公证事业,是在全国普遍开展此项业务活动后的1982年才开展公证工作的。
1982年4月建立绥滨县公证处,有两名公证人员列行政编制,隶属于县司法科(局)领导。
公证处的公证活动,是代表国家对公民提出的遗嘱、财产等继承权、委托、子女收养、过
继、遗赠、身份等多种公证事件给予证明。这种证明是起法律作用的。几年来,通过公证活动,
对于建立健全民事工作秩序、经济工作秩序,减少和预防各种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维
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证事业为改革服务的要求精神。公证处具体活动如下表:
公证处活动情况表
表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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