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1945年后的边境管理

第三节 1945年后的边境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45年“八一五”解放后,边境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60年代后中苏关系紧张,中共
绥滨县委员会设立了边境工作领导小组,县委直接抓边境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先后有
人民武装委员会,人民武装组、战备办公室、外事组、外事科管理和处理边境事务。1978年后,
建立绥滨县外事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主管边境外事的职能部门,协同边防部队,公安局、边
防科、水产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管理边境。

  二、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边境安全,避免涉外事件发生,在边境管理上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管理办法。

  加强边境居民教育对边境居民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和边境政策教育。不断地增强热
爱祖国、保卫边疆、建设边疆的思想,增强政策观念、使干部和群众懂得边境政策、遵守边境
纪律。

  严格控制边境1964年,按照边境县的要求,凡年满16周岁的居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均发放黑龙江省边境地区居民证。对出入县境人员进行严格盘查验证,控制不法分子潜出潜入;
同时对痴、呆、傻人严格管理,防止出境造成涉外事件;对从事界江捕鱼等生产人员,经审查
批准后方允许在指定地点或水域从事生产活动。

  航道与岛屿管理凡是批准在界江从事航运的船只要严格按界江航行规定行驶,不能随意改
变航道;对两国已达成协议的“争议岛屿”、经批准登岛生产的,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从事生
产的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