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管理
绥滨县在干部管理上始终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1964年恢复绥滨县的建制后,干部管理工
作实行的是在县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党政分开,下管两级的制度。“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组织部被砸烂,干部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 5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此项
工作由县革委政治部承担。1970年 5月23日,县革委下发了21号文件《批转政治部“关于干部
管理意见”》。此后。干部管理体制是在县核心组领导下由政治部统一管理,下管两级的制度。
1972年 6月县委恢复后,恢复了县委领导下组织部统一进行管理的制度。1980年改革了干部管
理制度,实行县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县委各部负责分级分口管理制度。
1981年 8月后,又恢复了县委领导下,组织部统一管理,党政分开,下管两级的干部管理
制度。1984年县委制发了56号文件《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本着“管少、管好、管
活”的精神,实行县委领导下组织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党政分开,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
管理制度。
二、干部下放
干部下放充实基层或劳动锻炼,原意是培养提高干部的一个途经。通过下放充实基层或劳
动锻炼,使干部接触实际,接近群众,增长才干,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但是,在“文化大革命”
运动中,绥滨县也和全国一样,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于1969年以下放锻炼为名,将一批干
部(包括县长崔保德、副县长牛春贤)派到“五七干校”和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进行劳动改造,
全县下放干部有 196名(包括省派到绥滨插队的干部),分布在47个生产大队,从事“劳动锻炼”。
1971年以后,他们都陆续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
三、奖惩
为搞好国家机关革命化建设,改进领导作风,鼓励和表彰先进,县委、县政府每年都对干
部进行考评、鉴定,评选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1982年以后,按照《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充分调动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普遍地建立了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到职、责、权、利相结合,责任指标化,任
务数据化,管理科学化;而且还建立了相应的考评制度,每季度进行阶段小结,半年评比一次,
年终总评。经过全面考评,评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晋级、提职和通令嘉奖人员。
1982年共评出153人,其中1人经合江地区专员公署批准给予晋升一级奖励;23人被县委、
县政府授予模范工作者奖励;46人授予记大功奖励;84人授予记功奖励。
1984年,在全县3 810名职工中共评选出各种受奖人员309名。升级的 4人。模范工作者69
人,记大功的58人,记功的16人,其他18人。在受奖的人员中有县级的4人 (模范工作者1人,
记大功的3人);局级干部89人 (晋级的3人,模范工作者12人,记大功18人,记功50人,其他6
人);一般工作人员120人(模范工作者18人,记大功23人,记功69人,其他10人);工勤人员16
人 (模范工作者4人。记大功 5人,记功6人,其他1人)。事业单位共评选出各种受奖人员80人
(晋级1人。模范工作者34人,记大功9人,记功35人,其他1人)。
对违犯纪律的7名干部,也分别给予处分,降级1人,记过4人,警告2人,在受处分的人员
中有局级干部3人,一般干部2人,事业单位干部2人。
1985年的干部奖励工作是在认真总结1984年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1985年岗位责任制和
考评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4 249名职工中,共评选出受奖人员409人,
占职工总数的9.6%。其中晋级的27人(机关20人,事业单位7人)。模范工作者80人(机关39人。
事业单位41人),记大功的123人(机关54人,事业单位69人),记功的179人,机关100人,事业
单位79人,受到晋级奖励的27人中,有局级干部11人,机关工作人员6人,工勤人员3人,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7人;在80名模范工作者中有局级干部13人,机关工作人员18人,工勤人员8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人,事业单位工勤20人;记大功的123人中有局级干部8人,机关工作人员
32人,工勤人员14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29人。
1985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共3人,记过处分的1人,降级处分的1人。撤职处分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