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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1945年绥滨县政府按照中央和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执行供给制和新俸制并存的工资制
度。绥滨县对享受薪俸制的职工。执行13等39级再加等外五级的工资标准。 最高的每月挣630
个工薪分,最低的挣48个工薪分。当时每个工薪分的含量为: 混合粮1.63市斤,白解放布0.2
市尺,豆油0.035市斤,海盐0.045市斤,烧炭 5.5市斤。工薪分值每月由财政经济计划部门公
布之。1949年 6月,绥滨、富锦两县合并后,便同富锦县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按当时东北人
民政府指示将多级制工资改为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技术人员执行23级制,同时提高工人最低
工资标准:轻工业工人最低月工资为75个工薪分,最高为 225个工薪分;重工业工人月工资最
低为90个薪分,最高为270个工薪分;技术人员月工资最低 100个工薪分,最高为1 100个工薪
分。

  1951年对国营工矿、交通、企业职工的工资在原水平基础上,平均增加工资15—20% 左右;
对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改为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5年,又将党、政机关的供给制、
企事业部门的包干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和物价津贴制度,改行货币工资制,通过改革
改进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了企业内部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
资制度。按产业统一规定了工资等级标准。即:国营企业、公用事业工人工资标准,技职人员
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当时的工薪分值和生活水平,确定执行四类地区职
务等级。从1963年至今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

  1959年又分别为30%的工业、建筑、交通企业、城市公用事业的工人;50%的农业、林业、
水利部门的工人,商业系统的店员和10%的国家机关干部晋升了工资。

  1963年随着全国统一调查工资,又为工人店员和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晋升了工资,升级面
占40%;同时还为行政17级至14级的国家干部晋升了工资,升级面占25%。

  1964年恢复绥滨县以后,于1971年为少数低等级职工调整一级工资。

  1977年为40%的职工增加了工资;1978年又对2%有特殊贡献的110名职工晋升了一级工资。

  1979年又给 40%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1年以后,国家财政稍有好转便有计划有步骤地
对职工工资进行了理顺。首先为教育、卫生、科技部门的职工长了工资;1982年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调整了工资,同时给离、退休职工发了补贴工资(12—17元),1983年给企业部门
的职工调整了工资。这次调整工资除少数人因犯错误、长期病、事假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
以外,97% 以上的人都长了工资,尤其是中年知识分子工资调整幅度较大,大部分晋升了两级
工资。遵照国务院国发[83]65号文件精神,于1984年对全县11个系统,49个企业的 2 191名职
工浮动一级工资。经过几次调整、理顺,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1983年国家党政
机关,事业部门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达到939元,比1966年增长27.6%。1985年又为
全县职工普遍调高了一级工资。

  1961年,企业部门还曾实行过满勤奖。超额奖、质量奖、安全奖等多种奖励。后改为综合
奖。“文化大革命”中改为附加工资,每月随标准工资发给职工,1978年又恢复了综合奖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部门1984年又实行了财政包干年终结余奖。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奖金表
  表15—9 单位:千元



  实行津贴制度,1964年恢复绥滨县制时确定绥滨县为边境县,职工就应享受边境津贴,但
因“文化在革命”十年动乱影响没能实现,直到1983年才按每个职工基本工资的 10%发了边境
津贴;此外冬季取暖津贴,恢复县制时职工每人每年35元,1966年改为37元,1984年又改为42
元;1983年10月又实行了科技津贴。对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有职称的干部每月发给15元,
鼓励知识分子长期安心边境工作,大专毕业生工作满16年,中专毕业生工作满20年的增发10元
津贴费;同时,在有毒、有害、高温、粉尘等岗位上从事生产工作的职工和从事建筑,安装、
邮电、卫生、防疫、航运事业的职工都分别享受到不同岗位的津贴。

  按照规定每月在发放工资时还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8.50元,物价补贴费8元洗理费4元,每
年秋季每个职工购买秋菜时发给蔬菜补贴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