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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

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




  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和《退休办法》,职工的生、老、病、
死、残等切身利益有了可靠的保障,免去了后顾之忧。到1985年末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有
79个,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3 736人。

  一、对女职工给予生育子女,哺育婴儿的待遇。生育子女给予56天产假,小儿哺乳期给予
哺乳时间,独生子女另有计划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年老(在正常情况下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及伤、病、残,享受离休、退
休待遇。1948年底以前参加公营企业工作实行薪津制的职工和建国前参军或参加地方工作,实
行供给制的职工,在其离、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离、退休金;1949年1月至9月末以前参
加工作,实行工资制的职工,在其退休时发给原工资的 80%退休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在其
退休时也可以根据工作年限领取本人原工资的60%—70%的退休金;对当过省级以上的劳动模范
的职工,加发原工资5%的退休金(但金额不得超过原工资)因病、残废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职
工,发给其本人原工资的 40%生活费,不足30元的最少发给30元;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
部因公伤致残需要人扶持的,除发给退休费之外,加发40元护理补助费。

  三、按照国家规定,在党、政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工厂、企业、实行公费医疗
制度,企业部门除职工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之外,其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 50%的公费
医疗待遇。同时,职工因病休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照规定减发
工资。

  四、职工死亡,国家给予抚恤和丧葬补助费。1981年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
根据死者生前的职务、级别、按照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同时发给丧葬补助费60元;企业单
位职工因公死亡发给本企业 3个月,平均工资,非因公死亡发给两个月的抚恤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遗属抚恤费;企业职工因公伤亡按其人口和一定比例
每月发给供养遗属抚恤费,非因公伤亡则按其供养遗属人口数一次发给若干月工资的救济费。
1981年以后。企业职工伤亡,均依照供养遗属人口,分别因公、非因公定期发给抚恤金、救济
费。

  职工劳动时间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八小时工作制,生产、工作加班加点付给相应报酬或夜餐
费,已婚配偶不在同一地工作的职工和未婚的父母亲在异地的职工,享受探亲假,每年12天并
给核销往返车、船费;1981年以后,探亲假增加到30天,对已婚职工同父母亲不在一起的每四
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外部分由单位给予报
销;职工生活困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科主管,企业部门自行掌握,给予定期或临时
性补助;对职工理发、洗澡给予补贴。1983年以前每月发给职工理发、洗澡票;1983年按照黑
龙江省财政厅的规定,每月发给职工2.00元钱洗澡理发补助费,1984年增加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