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
人家属”。据此,民政部门把优待、抚恤革命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
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和退伍老红军,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及退、离休老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
工作任务。
在三年解放战争时期,主要优抚形式是对军属、烈属、干属实行常年包工,包耕和临时派
工帮助生产劳动;每逢年节各级政府进行慰问活动。1948年端午节,一次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
动中,连六、七十岁的老人都参加了,为荣誉军人送慰问品价值达东北币百万元。
1947年 1月,哈尔滨参议员崔光隶先生一行,代表哈尔滨市80万人民,对住在绥滨县的伤、
病员进行慰劳。并对伤病员的救治、文化娱乐用品等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
据1950年统计,绥滨地区六个区共有优抚对象1 466户,7 083人。其中烈属42户,217 人;
军属1244户,5 880人;工(干)属180户,984人。
优抚工作在1979年,主要是对家居农村低于中、上等生活水平的军、烈属、残废军人给予
优待劳动日。1979年以后,对上述优抚对象改为发放优待金,从1982年开始,对家住农村的现
役义务兵优待当地强劳力全年劳动日的2/3,现役军人182人,优待40 540个劳动日。新年,春
节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组成慰问组。在农村走访慰问军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
人,帮助解决部分穿衣、住房、治病、口粮和节日副食等问题,总计折款 7 550元。各乡、镇
领导干部也对本乡(镇)的优抚对象进行了慰问走访。1983年,对家居农村的 184名现役义务兵,
按政策予以优待,将62 473元优待金存入银行。对享受定期定量的优待对象188户。697人按照
规定发给优待金40 300元。1985年。对全县的优抚对象又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共有优抚对象
3 167户,11 386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46户,105人;革命残废军人146户,565人;城镇病
故军人家属 3户,6人;复员军人741户,2 599人;退伍军人1 665户,5 847人;现役军人283
人。按照现行政策,分别对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给予优待现金和土地,共合人民币 117 728
元;对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的残废军人83名,在职的残废军人63名)补助问题也分别
作了相应的调整,对其他优抚对象,也都分别情况给予了优待。有96户优抚对象单独下拨扶持
养殖业款12 600元。
1985年“八一”建军节、新年、春节,由县领导带队组成慰问团,对当地驻军、人民武装
部、武装警察、消防警察等官兵进行了慰问。赠送慰问品猪肉400公斤,大米2 500公斤,白酒
7箱,啤酒16箱,鲜菜260公斤,其他物品500多件。
1950年未江北各区烈、军、工属统计表
表15—11
1979—1985年绥滨县优抚对象统计表
表15—12
1981—1985年绥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表
表15—13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