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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自1964年恢复绥滨县以来,历届政府都很重视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以主管县长为
首建立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
作。在安置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了“从哪
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从1964年恢复绥滨县以来。对复员退伍军人基本上做到了妥善安置,
使他们各得其所。这些人在其各自的岗位上绝大多数能够把人民军队的好思想、好作风发扬光
大,发挥了各自的应有的作用,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1981年以来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情况表
  表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