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救济、救灾 一、救济
贫困救济作为一项社会事业,早在民国16年(1927年)绥东设治局时期就存在,只是救济面
很小,受到救济的人也很少。据记载民国16年6月,在商民的资助下,设治局建立棲留所1处。
有1人负责对贫困人员的救济工作,当年共救济7人。
伪康德元年(1934年)12月,绥滨县公署设 1处贫民救济院。每日可收容救济四、五人,到
1936年3月已救济百数十人。
1934年8月,为纪念康德皇帝登基大典,“恩赐”给绥滨县皇粮1 455斤,救恤金80元,施
粥三日,食粥人1 852名。
伪康德6年(1939年)县公署设立义仓16个,本仓4个,分仓12个。存谷2 014石(每石谷约合
650公斤),款10 704元(核谷1529石),合计存谷3 543石。贷出款680元,谷97石,贷给88户。
1964年以前的救济工作统由富锦县办理。1964年恢复绥滨县之后的救济工作,主要是由国
家和集体分担,农村无依无靠的老年人,由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
保葬,对生活困难户实行补助。
国家救济主要形式是每年给各乡政府下拨一定数量的救济现款和实物;再就是征收农业税
时,通过社会减免的形式对困难户给予减免照顾。
从1983年开始,县政府通过扶贫活动。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1983年共投放10万元扶持667
户(有养猪、养奶牛、养鸡、养鱼等专业户);1984年又扶持 215户。1985年根据改革的精神,
扶贫活动坚持有目标,有重点地投放资金,搞见效快的项目,做到扶持一户脱贫一户。共投放
20万元扶持 288户。经过扶持已致富的20户,脱贫的49户,生活有明显改善的86户,因为遭受
严重自然灾害尚未脱贫的还有133户,占扶持户的46.2%。同时县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县委、
县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也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扶贫活动。
二、救灾
绥滨县地处松花江、黑龙江下游的中间地带(三角洲),曾多次为水患侵害。另外还有风、
旱、冰雹等多种自然灾害。较大的水患有1932年的洪水泛滥,建国以后的1951年、1956年、1957
年、1960年的水灾,1985年的江水泛滥和内涝灾害都很严重。
伪大同元年(1932年)8月,松花江泛滥(水位高达海拔62.19米),江水四溢,全县一片汪洋。
仅剩四区、六区高岗地。由于水灾,再加之兵劫、“匪患”,全县5万余人口减少到 4千5百多
人。伪县长叶宗远逃离县境;严重的灾情无人向省政府汇报,灾民得不到赈济。第二任县长王
正清看到困难未敢到任。直到康德元年(1934年)第三任县长赵福民到任后,看到地方凋敝,民
众疾苦已到极点,立即向省政府请示赈济和减免租赋。省政府答:“已时过境迁”、“早已逾
限”。旧政府置灾民于水火,置之不理。
人民政府建立后,有计划地领导群众修筑防洪排涝工程,增加抗预自然灾害措施。在受到
自然灾害时,积极组织群众防洪抢险。1951年、1956年、1960年、三年特大洪水到来之前将全
县妇女、儿童、老、弱、病残人员免费疏散于富锦山区预灾。组织群众搞好生产自救挽回损失;
国家及时下拨救灾款和大量救济物资给予救助。
1964年至1985年,国家共拨民政救济款573.9万元。1985年9月初,县内连降大暴雨,松花
江,黑龙江两江水位急剧上涨。松花江大堤富强,东方两段有四处溃堤决口,洪水急泄于东方、
富强两乡境内。洪水加内涝使全县近54万亩农田受灾,成灾面积达44万亩之多,占播种面积的
47.8%,其中绝产25.3万亩。164个村屯受灾,65个村进水或积水,其中¨个村泡在水里。有1 218
户房屋倒塌(共2 559间),还有1 165户危房2 523间。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3 290万元之
多,在这样严重灾害面前。中共绥滨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县政
治协商会议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立即分头组织领导全县各机关部门,企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
投入抢险抗灾、救灾的斗争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广开生产门路,搞好生产自救,到年末增
加生产收入达37万元。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带领下,全县广泛地开展了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为受灾群众捐赠现款5万余元,成品粮1.8万斤,衣物470件,粮票400斤,还有其他物资。
国家及时下拨了求灾款6.46万元,主要用于灾民的口粮,房屋维修、换季、迁移费和疾病
治疗等。同时还下拨扶贫款20万元,国家免征当年农业税 81.49万元,缓收扶贫周转金12.4万
多元,减免当年学生集资、学杂费 1.3万元,县里还以优惠价格下拔救灾木材22立方米,玻璃
1 680平方米,钢材 4吨,红砖120万块。入冬前已重建和修复倒塌房屋849间(424户),修复危
房1 543间(771户),保证了灾民的正常生活安全过冬。
1964年绥滨恢复县后民政事业费使用表
表15—15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