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之后,富锦县民政科为婚姻登记的主管职能部门。
江北各区政府是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助理员具体承办婚姻登记事宜。
凡是结婚或者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过登记婚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或解
除否则视为非法。
对申请结婚的人,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首先要对其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其婚姻关系
等问题依法进行审查。是否合乎《婚姻法》规定之要求,合乎者准予登记结婚,否则不予登记,
对申请要求离婚的,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首先对其婚姻基础情况进行详细地询问审查,对他
们的婚姻纠纷正确地进行调解,如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经双方同意可给予办理准予离婚
手续,对仍有分歧意见的,可视其情况暂缓办理手续或者及时向法院介绍,依法进行裁决。
由于贯彻执行了《婚姻法》,基本上废除了一夫多妻等父母包办,买卖婚姻,使绥滨数百
名妇女从火炕中(旧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保障了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自由婚姻,十二区
绥东村的齐振芳系省劳动模范,22岁时丈夫去世了,寡居了十几年,在《婚姻法》的保护下,
冲破了一节二孝,三从四德封建主义礼教的羁绊,于1953年秋同本村复员军人战斗英雄薛万龄
登记结为伉俪。婚后相互鼓励,努力参加生产劳动,处处起代头作用。群众称赞为“真是英雄
配模范”。时至80年代仍有少数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
在党和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婚姻登记部门在严格执行法定婚令的同时,
还按照《婚姻法》的要求精神,积极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结婚人大大推迟婚期,一般延
期到男25岁,女23周岁,促进了晚生晚育和少生、优生工作的开展。
几个年份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