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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制

第三节 义务兵制




  195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制,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
应当征集服现役。从此绥滨每年都有适龄青年被应征入伍。1964年恢复县制后。每年征兵时,
县都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兵工作。把好体检、政审、审批关为部队输送合
格兵员。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6年至1967年度,全国没有征集兵员。1967年后将原陆、空、
海军服役三、四、五年改为二、三、四年。1975年的军委扩大会议后,仍恢复原兵役年限。

   1964—1985年绥滨征集、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表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