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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愿兵制

第四节 自愿兵制




  1978年,国防部为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力量,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陆、海、空军中服
役满6年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从第7年开始由义务兵改为自愿
兵。服役期限为15年至20年。实行了义务兵制与自愿兵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