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控制 一、概况
1964年恢复本县的建制后,县委、县人委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程。1965年成立县计划生
育委员会,开始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实施节育措施。仅1966年,全县就做男扎手术 193例,女
扎手术111例。引流238例,上环207例,人口出生率由1964年的37.3‰下降到33.7‰。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至1970年,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人口出生率上升
到43.04‰,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33.95‰。
1972年 5月19日,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各级领导组织,推行“两
孩化”的经验,使计划生育工作正式开展起来。从1975年起,县革命委员会每年都抽调卫生系
统行政领导和业务技术人员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措施落实小分队。逐社、逐队地进行各种
节育措施落实。至1978年共做各种节育手术11 372例,1979年人口增长率下降到19.3%。
从1979年起,逐步从“晚、稀、少”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目
标过度。是年,县革命委员会批转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有关问题暂
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规定,生育一个孩子要带环、两个孩子以上40岁以下育龄妇女、
身体条件适合应做结扎手术;计划外胎一律实行人工流产。至1985年,全县接受“四项手术”
(人工流产、放、取节育环、结扎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的共82 545例。1985年同1979年比,一
胎率从40.17%提高到81.27%,多胎率由29.11%,下降到 3.02%,节育率由70.14%提高到96.34%;
独生子女领证率由60.28%提高到97.19%。
1979~1985年绥滨县计划生育成果统计表
表20—8
二节育措施
(一)避孕
60年代,大多采用安全避孕法,使用避孕套,避孕栓等工具。70年代后期开始采用13服避
孕药和避孕针,药具发放实行由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按登记造册名单,发到节育者手中。
1985年全县育令妇女17 261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16 496人,占采取节育措施总数的95.41%。
(二)绝育
60年代至1977年,男扎手术在阴囊处按输精管部两侧做纵行切口,不仅手术时间长,而且
阴囊容易造成水肿、切口容易感染。1978后采用在阴囊中线一侧做大米粒相似小切口,用止血
钳子分离后将左右输精管分别取出结扎,只用三、五分钟,切口小、痛苦轻,感染机会少。
1979年前女扎手术采用纵切口,分层缝合需要拆线,切口大容易感染,1980年后,开始采
用横切口。
1979~1985年绥滨县已婚育龄妇女节、绝育情况统计表
表20—9
注:表为1979—1985年累计数
(三)技术队伍
60年代,全县能做四种手术和两种手术的只有16人。70年代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
的开展,大面积落实各种节育措施,为了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采取了集中办班,进修和
下基层培训等方法培养深造四种手术人才,至1985年全县能做两种手术妇科业务人员共46人,
其中能掌刀的技术骨干20人,技术队伍比60年代增加了3倍。
三、政策措施规定
(一、)晚婚、晚育奖罚规定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规定“男
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方可登记结婚。不经登记结婚者,法律上不承认,应视为非法,除了男
女双方各罚款50元外,并要令其立即分居,如女方已经怀孕要进行人工流产,待到双方达到适
婚年龄后,方可履行手续,登记结婚。”1983年,县政府制订了《关于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若干规定的细则》。《细则》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
婚青年由所在单位延长婚假两周;社员、城镇(包括公社所在地)无业青年,男女双方均达到晚
婚年龄结婚的,由生产大队各奖励15元,无业青年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奖励15元,实行晚育的
产假延长3个月左右,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对实行节育、绝育奖罚规定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一对夫
妇生育的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两个孩子的间隔要在三年以上,采取绝育、节育措施者
由计划生育办发给绝育、节育光荣证书。对生一个孩子后做绝育手术者。除了县大力给予表彰
外,并发给奖金50元,同时,小孩入托,入学费用计划生育经费支付,毕业后就业可优先安排。
对于生两个女孩或两个男孩后做绝育手术者,也予以表扬,同时优先安排一个就业。
对年龄在43岁以下已有两个孩子的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要求带环或结扎;年龄在37岁以下已
有 3个孩子的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年龄在43岁以上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允
许采取综合避孕措施,可不带环或不结扎。
对应做绝育手术者,经多次说服教育拒绝落实者,从说服动员的第 3日起开始计算,每拖
延一天职工干部罚款3元,农村社员罚款2元,对无理取闹打骂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者要严
肃处理;对巫医神汉;卖假避孕药,私自取环、造谣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打击;
对于农村超过两个子女又新生的婴儿,除不给自留地外,口粮可按分等定量的标准适当减少一
些。
1983年县政府又制定了《关于实施(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细则》,细则规定,对
超生子女进行一次性罚款1200元。
(三、)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83年,县政府又制发了《关于实施《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细则》。细则规定
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日起农村社员根据生产大队收入情况每月发给儿童保健
费 5元,城镇(包括公社所在地)无业青年,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
童保健费5元,在本年12月末前,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次付给。
(四、)节育、绝育的待遇
1979年规定职工干部做结扎手术,男扎可休息7天,女扎可休息21天;女职工上环可休息2
天,取环可休息一天,人工流产可休息14天,并领取细粮5公斤,食油0.5公斤,蛋2.5公斤(或
肉1公斤)。男社员因做结扎手术而影响劳动,按季节分记10个工日,因照顾结扎者影响参加劳
动可记7个工日。女社员带环怀孕流产者可记7个工日,因带环担误参加劳动,可算出勤一天;
做结扎手术者可供给细粮5公斤,豆油0.5公斤。
1983年又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社员休假期
间每个工日 2元计算。由大队付给现金或变换等价值的实物。城镇(包括公社所在地)无业青年
休假期间每天按 2元计算,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营养补助由
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给予补助10元。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若干规定,给男方护理假 5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社员四术营养补助费20元。并给男方护理
假5天。每天按2元计算,由大队付给;城镇(包括公社所在地)无业青年四术营养补助10元,并
给护理假5天,每天按2元计算、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
(五、)特殊规定
1983年起,对以下四种情况,在生育第2胎问题上做了特殊规定:
1.经县以上医生证明第一个孩子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聋、哑、盲、身体残疾者,不能成为劳
动力,可生育第2胎。
2.夫妇双方由于丧偶只有一个孩子和离婚各领一个孩子,再婚后另一方没有孩子可给生育
指标。
3.结婚多年未孕,过继和要一个孩子,经过治疗又怀孕生育者可给一个生育指标。
4.赫哲族、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四种少数民族可给2胎生育指标。
1984年6月,按省“补充规定”实行开大口,堵小口,适当地扩大了生育第2胎的范围。规
定农村社员确有实际问题的,必须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2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