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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凡例



  一、《萝北县志》内容包括自然,社会两大部分,卷首立大事记,概述,可总览全书。后
设建置、自然地理等25篇,用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表述,力求全面反映全县的历史
和现状。

  二、上限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在萝北正式设治开始,下限至1985年。有些内容
根据需要,上下略有延伸。

  三、遵循史家通例,不为生人立传。本志入传者,不以职务高低而以对社会和民族的贡献
为取舍标准。在世者中,对推动社会前进的先进人物,社会贤达,只记事或列表,以保存资料。

  四、对引文、方言及其他一些不易为读者理解的专用名词、术语及有关历史事件,均以页
末注释之。

  五、本志言必有据。资料大部分录自省、地、县档案馆及本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还有的
选自旧志书、图书、报纸、杂志以及口碑资料。为省篇幅,均不注明出处。

  六、凡今地名与历史上称谓不同者,只在第一次出现时作夹注,如鸭蛋河(今凤翔镇),再
次出现,则不加注。有些地名不同时期书写的字形各异,如今之肇兴,在1945年以前书为兆兴,
1946年以后书为肇兴。故文中之兆兴、肇兴,实为一地,切勿误以为两地或作者书写错误。

  七、为了行文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同一篇中重复出现时,只在
第一次用全称,第二次则简称“建国前”或“建国后”。

  八、清朝、民国用公元纪年,月日均用农历。1933年日伪在萝北建县以后一律用阳历。

  九、鉴于宝泉岭国营农场管理局、鹤北林业局各约占萝北县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故除在
《建置》篇中介绍其领导机关外,还专设第十二篇记述其经济状况和所属之农场、林场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