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变动管理
第五章 人口管理
第一节 变动管理
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户籍管理。民国时期,县下设镇,镇辖屯,屯中25户为间, 5家为
邻,这些基层政权均兼管户籍。
伪满洲国时期,由警察署(后改为国境警察本部)管理户口。伪康德元年(1934年)为保甲制,
全县分为八保,保辖屯、屯辖牌、牌辖10户居民。1939年(伪康德6年)6月废保甲制,实行街村
制。并原数保为1村、村辖屯、屯辖牌、牌辖10 户居民。实行各户互相监督和互相告发的连坐
法。日伪统治者,为便于统治,在受到抗日联军袭击后,于1939年实行“归屯并户”制度,将
散居在各处的农户强行划归到指定的各屯中去居住,烧毁其散居房屋。并于1940年,发放所谓
“居住证明书”,以限制抗日军民的活动。
建国后,为了维护社会地方治安,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户口管理制度。全县于1952年冬季开
始进行户口登记,并发放户口本。县公安局是户口管理机关,由公安局下设的各乡镇派出所办
理户口的迁入、迁出,申报出生、死亡等。过去未设派出所的乡镇,由乡镇政府的公安助理员
或财会人员代办。到70年代,办理迁出户口手续,必须有迁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
明”方可办理。人口统计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每年年底由各乡镇派出
所统计,县公安局汇总,报县统计局收入每年的《萝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中去。
其主要项目有总户数、总人口(其中包括男女和非农业人口数)、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等。
1978年在整顿户口的基础上发放“边境居民证”。凡年满16岁的公民,都发给“边境居民证”,
作为出入萝北县的证件。每4年复查一次,使建立起来的人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