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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经营管理

第十节 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不同阶段。

  一、财务管理

  互助组时期,土地改革农民分到了土地,由于生产资料不足,便自愿组成生产互助组织。
它在劳动组织上是自愿互利、换工插具、人合心马合套,也就是各种各的地,打粮卖钱是自己
的,不具备统一财务管理。

  初级社时期,有一名社主任负责财务工作,还有会计员和出纳员(兼职)、有财务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旅差费标准制度和社员借款等一系列制度。财务主任审批不花
钱,会计管财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按时向社员公布帐目,日清月结,社员对帐目一清
二楚,故生产干劲十足。

  高级社时期,由于规模扩大,设脱产主任,脱产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由于脱产人员
多,都想说了算,虽然收支有帐目民主理财等一系列制度,又把它写在本上,贴在墙上,但都
流于形式,花钱大手大脚,物资保管不善,损失浪费大,致使社员生产积极性下降。

  人民公社时期,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刮共产风,财务大权在公社的控制下年终分配时,
由大队上报分配方案,公社经营管理站审查,去掉公积金、公益金和下年生产费用后,分到社
员手中的只占总收入的 40%左右,还得公社批准才能分配,否则银行不予支款,严重地挫伤了
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生产责任制时期,1983年全县10个乡(镇)86个村,全面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
适应这一经营方式的改变,各乡都建立了农业经营服务公司,对资金实行了村筹乡管制度,农
经公司按月记载各村的收支帐目,采取钱、物收支记帐法。公共福利事业开支均由农经公司从
村“统筹”费或“土地承包费”解决。实施这种政策以来,促使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收入不断上升。1985年农业总产值为3 435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2 357万元,林业收入 583万
元,牧业收入380万元,副业收入87万元,渔业收入28万元,上交国家税金 76.8万元。集体提
留146.8万元,农民实得3 211.4万元,全县人均收入616.9元。人均收入达1 000元以上的有770
户,占农业户总数的9.4%。人均收入1 000元以上的村有4个,占农村总数的4.6%。

  二、劳动管理

  (一)劳动形式

  合作化时期劳动管理形式有 4种。第一种是社员集体出勤,社主任临时派活,打头的领着
干;第二种是划分临时性或季节性的作业组,由作业组组长领着干;第三种技术工种除按底分
记工外再补贴技术分;第四种使役员、饲养员、保管员常年固定工分。

  人民公社化时期,人民公社是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经济组织,以大队为核算单
位,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诸如队队办大食堂集体吃饭,集体出勤。各
项工作全面大跃进,争上游,批保守,拔白旗,搞共产主义大协作等。这个时期生产管理的特
点是“出勤听敲钟,临时乱点兵,干活大帮哄,计酬卯子工”。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1962年中
央工作会议以后才得到纠正,生产管理又恢复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轨道上来。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乡建立农业经营服务公司,村相应地建立同样组织,各承
包户与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村与乡签订承包合同,生产由农民自行安排。

  (二)计酬方法

  初级社时期计酬方法有 3种,一种是死分活评。即按季节性农活分别定出标准分,每天收
工前进行评分;第二种是按劳动力强弱与技术高低决定出底分,每天收工前进行评议;第三种
是临时小包工,实行定量、定质、定工,按原定要求结算劳动工分。

  高级社时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①政策。大队按春定合同指标对生产队计算劳动报
酬,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受罚。生产队对社员实行个人定额计件或者集体定额计件和季节
性卯子工。对饲养员、使役员、更夫等实行常年固定死分。

  人民公社化以后有 6种计酬方法:第一种小包工。按人定底分由作业组按人评分;第二种
对零星农活如刨粪、选种等实行计件工分;第三种是把劳动力分成等级,一般分成三级到四级,
(也有分正、半的)按季节民主评议工分按级计分;第四种对有技术的木工、农业技术员、畜牧
技术员除评底分外,另外补贴技术工分;第五种对饲养员、使役员、更夫常年固定死分;第六
种是按备耕、春耕、夏锄、秋收四大季确定标准分,按级评议工分。1964年掀起农业学大寨高
潮,全县推行大寨分。社员劳动只记出勤日,年终召开社员大会民主评议,强调评政治分同时
提倡男女同工同酬,形成了好八分坏八分,男八分女八分,老八分少八分的平均主义高峰。

  ①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节支奖励;固定劳力、土地、牲畜、工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宣告解体,计酬方法是以村合作经济组织与
承包户签订土地合同,承包户在完成国家任务粮和公共提留费用之后,农户所获劳动成果全部
归己。

  三、收益分配

  农业合作化时收益分配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贯彻按劳取酬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
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初级社时公积金和公益金在2%到5%之间;高级社时提高到 10%。人民公社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干活只记出勤日,年终一块评议由公社掌握统一分配。这
个时期大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无止境地扩大公共积累和额外提留,把总收入的 60%留作积累,
分到社员手中的只有 40%左右。1960年县场合一,推行一段供给制,社员改叫农工,工分改为
工资,这种办法弊病多,不到一年宣告终止,又恢复到原来的轨道上。

  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合同,土地承包费和统筹费提
留一般控制在承包户总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5%,农民精耕细作自己承包的地,年终完成承包
时的税金和提留后,剩下的全部归己。正如农民所说:“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
自己的”。历年收益分配如下表:

   收益分配表
  表4—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