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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一节 土地管理




  建国前地广人稀,土地管理极其松懈,建国初10多年,只抓土地开发,不注意合理利用,
造成了土地的浪费(1963年以前,农村平均每户占房宅地1 125平方米,县城居民房宅占地部分
超过1 000平方米),致使水土严重流失,风沙为害。鉴于此种状况1964年成立了萝北县水土保
持委员会,对开荒、开矿、采石、筑路、兴修水利、建队、城镇建房等都作出了规定,但因只
有两名专职干部作具体工作,加之县场混合,难以统一管理,故不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现象仍
很严重。县场分设之后,又不时发生地界争端。1981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是年10月成立萝北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配备正、副主任各 1人及11名专职干部,下设土管
股、资源股、秘书股和两个砂石管理站。通过这些机构和人员,大力宣传土管条例,认真制定
土管办法,到1985年止,已拆除违法建房11间,封闭私自开采的石场6处,砂场4处;在废弃地
推回原土复耕218亩,造林165.9亩,建养渔池、养猪场47亩,建粮库和其它建筑 195亩;禁止
了15度以上坡地开荒,并将已开者退耕还林,计达52 196亩;凡有废弃地或应予退耕还林地的
单位需用土地,必须在当年恢复多少地,才能给相同数量的土地,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基本
上制止了不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现象。

   1985年度全县土地面积利用状况表
  表4—9 单位:万亩



  续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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