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义务植树
第五节 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始于1982年。县党政机关领导人及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职工( 包括部
分离退休职工 )、村民,大都参加,在城郊荒地、荒山、村屯的田边地角和沟塘、荒坡等处植
树。苗木系县内自产。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所植树种有杨树、落叶松、樟子松、垂柳、桃红、
丁香、锦鸡儿等7种,当年植树1.51万株。以后,年年进行,到1985累计达29.34万株( 其中:
1983年6.26万株,1984年9.70万株,1985年11.87万株)。经过检查验收,实际保存 26.41万株,
保存率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