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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境内林政由官府管理始于兴东兵备道建立之时,其业务仅为办理入山采伐执照、征收木植
税捐、制止擅自入山盗伐。从清末经民国、伪满、大抵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非常重视保护森林,制定了有关的政策、法令。县林业科内配
备主管林政干部,负责执行上级法规,到1964年在林业局内设立林政科(1983年改为林政股),
各林场、苗圃配有一定数量的林政人员,组成护林专业队。全县共设林政检查站11个,在各公
社(后改为乡,包括农场乡)设立林业工作站,通过这些机构贯彻林业政策法令,对保护森林起
到了良好的作用。

  一、山林管理

  为防止非法入山,特规定:凡入山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林政股办理入山证明,如入
山采伐,则必须遵守采伐规程并按规定交纳育林费。

  有的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利益,擅自入山乱砍滥伐。对这些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者,一经
查证核实,严惩不贷。据不完全统计,已处理乱砍滥伐案件45起,其中较为严重的有:1957年
团结、肇兴、裕民、尚志、凤翔、都鲁河等 6个乡的农民,在南林子、老头山、名山江段、都
鲁河沿岸等地大肆砍伐,计有可建27间房的房木,农具木45立方米,打柈子 2 740个,护岸柳
500车,使名山一带的江堤和公路两旁、都鲁河两岸成为无林地带。 参与这些砍伐的人均受到
应得的处理,其中2人被判刑。1959年冬第一、二、七、八等4个作业区,在杨树川、大黑林子、
莲花泡等地,非法砍伐森林及散生林,计房木18 140棵,柈子 2 309个,井木60立方米,扁担
木100根。锹把木300根,烧砖木 100立方米,造成部分地区山秃林光。处理结果为全部没收所
伐木材;每立方米征收育林费6元。1971年2月建设兵团二师十团三十一连驾驶员王成科在黑林
子盗伐一车木材,返回时途经军川林业工作站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用机车前的保险杠
推站在车前的值班员何洪波,何被推倒退 130米后,被活活压死。此案当即交由政法部门处理。
1984年4月,延军农场集体盗伐木材1 719立方米,农工个人盗伐木耳段44 027根。处理结果:
征收集体盗伐木材折价款 137 520元,农工盗伐木耳段全部没收,并由盗伐者补交育林费每根
0.28元。

  林缘地区的一些生产队(包括兵团、农场的连队);不时发生毁林开荒事件,据1969年 6月
调查,全县累计毁林开荒达 2 100公顷。此后,由于生产队越建越多,毁林开荒,生产和生活
用材量增大,致使大面积森林被毁,哈萝公路以南的森林,到1985年底已被毁二分之一。1981
年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坡度在15度以上的山岗,禁止开垦。1982
年按此规定逐步实行退耕还林,1985年底累计退耕还林52 196亩,其中县属17 051亩。1984年
开始实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定”
之后,划出部分宜于由各乡镇和农场经营的国有林地,发给林权证。从此,毁林开荒、乱砍滥
伐的现象基本消除。

   划出森林资源情况表
  表5—17 单位:公顷



  二、木材管理

  木材属国家一类物资,为防止非法经营,管理办法如下:凡装载木材的车辆通过设于交通
要道口的木材检查站时,必须出示在林政股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明,经检查所运木材与所持证明
相符,然后放行;如无证明或木材与证明不符,一律就地卸车没收。1957年至1985年各检查站
共没收原木80立方米。

  每年夏秋黑龙江涨水,冲走沿岸临江楞场一些原木,沿江各林业站均组织居民打捞漂流木。
也有一些居民自发地下江打捞。无论谁打捞的漂流木,必须交给当地林业站,由站方按国家规
定的打捞标准付给报酬,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处理。1985年底累计收缴漂流木940立方米。

  三、保护野生动物

  全县被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国家列为一类、二类的珍稀动物梅花鹿、驼鹿、麝、榛鸡、丹顶
鹤、天鹅等。此外禁猎动物有猞猁、野猪、黑熊、狍子、水獭、林蛙等多种。保护野生动物工
作由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执行,该股配有专职干部,各林场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文化大革命”
前管理较严,对非法狩猎者,除没收猎物、猎具还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但因山林、水泽
面积大,管理人员少,仍不时有偷猎鹿、熊、獐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文化大革命”期间,
乱捕滥猎现象严加之生态环境的急剧变化,致使东北虎已经绝迹,其它珍稀动物及常见的狍子、
大雁、野鸡等均日益减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此项工作有所加强,但尚未和环境保护
工作相结合,未能收到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