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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购销售

第二节 征购销售




  一、征 购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三定到户政策(定产、定购、定销)。按“多余多购,少余少购,
不余不购”的原则,当年征购粮食772万斤,开始为国家作贡献。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粮食征购政策由原来的三定到户改为按年成情况由上到下分配任
务,算好“产、销、余”大帐的办法,按生产队计算粮食总产量,扣除三留( 口粮、种子、饲
料)其余部分全部交给国家,对生产队交售粮食超过部分实行20%的加价,当年征购粮食 2 793
万斤。1961年实行粮食征购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而且
是一定三年不变,合理调整了征购基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1966年征
购粮达 9 435万斤,1976年征购粮猛增到19 532万斤。1980年开始实行征购二、八政策即以生
产队为单位。扣除三留外余粮由国家购八,生产队留二;超购队口粮不封顶,取消大豆定购基
数交完国家部分外,生产队剩余部分可议价出卖,价格随行就市,国家除了征购粮食20 078万
斤外,又议价收购 957万斤粮食。1982年开始放开经营粮食,除平价外采取了中价和高价议购
的办法,当年国家征购到10 416万斤粮食外,又议购到669万斤。1983年中央1号文件下达后,
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均可议购粮食,除国家征购到20 424万斤粮食
和议购到 1 523万斤粮食外,又出现了集体企业收购粮食和允许粮食到市场上出售。从此议购
粮逐年增加。1984年征购粮食16 617万斤议购量上升到 2 909万斤,1985年征购到24 106万斤
粮食,议购到2 393万斤粮食。

    历年粮食分品种征购、议购明细表
  表8—8 (1955~1985年) 单位:万斤



  二、销 售

  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对非农业户开始供应商品粮;对食品业、酿造业、工业用粮也实行
供应制度;对农村缺粮户给予返销粮,同时开始调出粮食支援社会主义建设,为了调剂品种也
调入短缺粮食保证供应。

  1955年在肇兴和凤翔各建一个粮食供应部,供应 1 200人口食用的商品粮,年均供应量35
万斤;供应品种粗粮居多细粮很少。继而组建了太平沟粮食供应部和凤翔第二粮店,吃商品粮
人数达2万人,年均供应量达470万斤,粗粮品种减少细粮增加。1970年开始组建团结粮食供应
部,四方山粮食供应部,名山粮食供应部,鹤北粮食供应部和凤翔第三粮店,供应着32 000人
的商品粮,年均供应量达700万斤,此时粗粮细粮各半。1985年全县已有9处粮店,承担着41 200
人的商品粮供应,年均供应数量达 820万斤,基本以细粮为主(面粉),细粮敞开供应,粗粮限
量。各种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城镇居民粮食定量表
  表8—9 (单位:市斤)



  对食品业、酿造业、工业用粮、饲料粮和其它用粮也实行供应制度。从1955 年开始到1985
年的30年中,供应给食品业用粮2 811万斤,酿造业用粮566万斤,工业用粮 345万斤,饲料粮
1 576万斤,其它用粮 1 098万斤。进入70年代陆续新建立了5个人民公社,新建社粮食不能自
给由国家给予定销粮,截至1985年供应给农村定销粮 2 239万斤;民工补贴粮34万斤,奖售粮
4 027万斤,统销粮2 901万斤,其它用粮 2 505万斤。从1955年开始向外调粮,数量逐年上升,
到1985年共调出粮食达233 047万斤(详见附表)

    历年粮油盐销售综合表(单位:万斤)
  表8—10 (1955~1985年) 单位:万斤



   分品种粮油调出明细表
  表8—11 (1955~1985年) 单位: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