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税务 1949年新中国成立,萝北县人民政府根据萝北百废待兴的实际情况,没有专设税务机关。
同年鹤岗市在萝北设了仅二名工作人员的萝北税务分所,因税事不多,不长时间就撤销了,后
于1950年12月恢复。1951年本县土改后各区村中土地、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情形,
于是年7月施行缴征房地产契税。详见下表:
萝北县1951年土地、房屋契税收入结算表
表9—6
1954年鹤岗市将萝北税务分所移交给萝北县财粮科领导。1956年由肇兴迁至凤翔。县场合
一时(1958年)为计财局之税企股(对外称局)。根据1953年中央修正的税制,在本县境内试行商
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粮食、土布交易
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由原来开征的 7个税种演变为10个税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
工商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
1957年按省财政部通知,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措施,从3月1日
起将猪、牛、羊等屠宰税率一律改按8%征收。
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走上了公私合营道路。为了加强征收管理,
在肇兴、凤翔各建一税务所,税务职工也已增加到 8人。按照国家规定,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
革。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目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
1962年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暂时经济困难,自由市场比较混乱,相应地开征了临时商业税,
有效的节制了市场上的投机倒把活动。
为了加强全县税收工作的业务领导,1963年正式成立了税务局。当年在全县抓紧正常税利
收入的同时,还深入开展了城乡税利大清理、大检查,及时发现了工商企业和农场、公社生产
队以及职工、社员的偷税漏税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了征收管理措施。摘要于后:
城镇不分工商,不分经济性质各税统管;农村以人定片、分片包干,各税统管;城镇居民
和市场划片包干,专人专管或兼管,农村建立代征网点……
对城镇国合企业,继续建立好纳税鉴定和税务手册,进一步建好税企联系和责任制度,纳
税延期交纳申请制度,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制度。
对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建立纳税登记,开、停、转、废业报告,进货报告检验,进货手
册,贴票签,定期盘点制度,月份营业额报告,季度所得额报告,帐簿登记,统一管发货票,
组织纳税小组,小组纳税评议制度,征税台帐及资料积累制度。
对农村的地方各税,继续建立生产队代登记,生产大队代征收(农场生产队或场部代征),
专管员每月巡回征收,季度检查,半年清理。
对农村公社生产队的工商统一税,专管员直接巡回征收,按时清理检查。
对农场和农场所属企业和供销社,按城镇国合企业的方法进行管理。
对城镇居民税收,依靠委主任和居民组长,建立协税组织,随时征收,分期检查清理,个
别的利用纳税通知单。
对集市则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发现应征税及时征收,建立与市场管理部门经常联
系制度,建立投机倒把案件登记薄和群众揭发检举、人民来信来访登记薄。
1964年 6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原鹤岗管辖的宝泉岭划归萝北,为便于该地区的税收管理,
于1965年4月建立了宝泉岭税务所。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下,税务机关陷于瘫痪,税收工作
也同时受到影响。这个时期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盐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是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
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
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和契税等,同时对税率也
作了个别调整,如表示:
税率调整前后对照表
表9—7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
战略决策。提出了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本县税收工作为贯彻
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接收了境内所有农场的税务
机关,至此萝北税务局所辖8个税务分局和2个税务所,职工达50人。如表示:
行政机构及人员配备表(1979年)
表9—8
1979年 9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设想》,初步确定了工商税制改革原
则、方案和实施步骤。
1、开征一些新税种。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形势、促进现代化建设。
2、 在国营企业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原来向国家交纳的利润,改为征资源税、收入
调节税、所得税、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3、 调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从调节产品利润、企业收入、对生产进行鼓励、限制出发、
适当调节部分工业产品税率、限制盲目发展,起到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作用。本县根据上述
原则,即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
1981年贯彻“一号通告”,全县再一次进行了历时 3个月的偷、漏、歉税的清理检查工作。
清理检查出偷、漏、歉税 563 450元,其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
财会人员不稳;税务干部征管水平低。
为适应本县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1982年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税务干部31名,至此税务职工
总数达8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鼓励下,本县工商企业户,
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发展十分迅速。(见附表)为保护及时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税款,防止他们偷、
漏、歉税,制定了由供货单位(县内) 实行代扣、代缴的暂行办法。
工商企业户统计表
表9—9 (1973~1985年)
1984年本县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了20种工商税收。即:产品税、牲畜交易税、国营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利润调节税、建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固定资产税、工商所得税、
屠宰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集体交易税、土地使用税等。
建立多税种、多环节税制,充分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税收同生产销售、进口服
务业务、财产占用、资源利用、土地利用、特种消费、成本管理、利润分配、基金使用以及个
人收入等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各方面都紧密联系起来。
实行多税种、多环节调节,改革了过去过于简化的税收制度,恢复了过去被不合理简并掉
的税种,使它们在生产经营各个领域,继续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截止1985年末,全县税务职工达124人,全年工商各项税收达1 245.2万元。
解放后农业税的征收,一直由财政局管理。初期,是以播种面积为依据,按土地等级及常
年产量,依23%税率计征,视灾情轻重实行按比例减免(一等灾户——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
部应交税额;二等灾户——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应交税额的七成;三等灾户——歉收
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应交税额的五成;四等灾户——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征应交税
额的三成半;五等灾户——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征应交税额的二成半。歉收不到二成者不
予减免。)的原则,进行农业税的征收。1957年由于常产提高,计征税率也因此由23%降低到20%。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1961年平均税率曾降到11%。1962年以后,平均税率一直稳定在20%。1984
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并且当年开征了 4个品种。农业税,历来为本县主要财政收入,并且随着
农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增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发展特别迅速,农业税收也增加
很快,1985年达 207.7万元,是恢复时期最后一年(1952年)的42倍。凡记述不及者,参看一览
表。
解放后历年税收及税务职工情况一览表
表9—10 (1949~1985)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