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用建筑 1949年以前,县城居民住宅多为简陋的土木结构平房,约25 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
2.2平方米,以后,居民自建房屋每年均有增加。但都是土木结构的平房,到1961年民用住宅
已达16 586平方米,其中私产房8 293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50%,均为土木结构的平房。1975
年,首次建筑砖瓦结构民用住宅的平房8栋计3 000平方米。1979年以后,县城民用房屋的建筑,
不但数量与日俱增,而且结构亦大为改善,有条件者,均建造砖瓦结构的房屋,还有少数居民
建造2层楼房,土木结构的平房有日渐淘汰之势,据统计,城镇民用住宅面积已达128 491平方
米。其中私产房76 750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57.4%。砖瓦结构的86 540平方米.占住宅总面
积80.8%,土木结构的23 400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12.5%。1981年,完成住宅面积13 245平
方米,其中,国家投资和企业自筹建筑面积为9 465平方米,自建公助住宅建筑面积780平方米,
个人自建住宅竣工面积3 000平方米。1982年,城镇民用建筑施工面积 12 302平方米,竣工面
积12 262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建筑的1 800平方米,各单位建筑的7 962平方米,个人自建的
为2 500平方米。投资总额达144.75万元。1985年,城镇住宅面积累计数已达到300 410平方米。
其中,个人建房137 291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54.5%,砖瓦结构的 203 211平方米,占住宅
总面积的71%。土木结构的113 520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 28.8%。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多,
1981年为4.5平方米,1982年为4.8平方米,1983年为5.2平方米,1984年为5.6平方米,1985年
达5.8平方米,个人住宅面积总计为4 200间62 500平方米。
1979~1985年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情况表
表10—11
1976~1985年城镇公用住宅情况表
表10—12 单位:平方米/间
1976~1985年县城私人住宅情况表
表10—13 单位:㎡/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