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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45年以前,本县未设房产管理机构。1946~1949年,民主政府没收了日伪机关的公用房
及部分住宅,政府内即设专人负责房产管理工作。其工作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承担国家机关
职工干部住宅的建设及分配,负责公用房屋的收费及维修;负责公用建筑和个人建房占地的审
批工作;负责发放房屋执照,收缴房产税以及协助其他部门自建房屋的管理工作。1950年 2月,
成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县人民政府。1955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处,与财政科合署办公。又
于1955年秋分开,以后几经变动。至1981年12月,改为房产管理处,隶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
内设人事秘书、财务、工程、材料、房政和房管等6个股。

  1950年,成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时,对县城400多户职工居住的700多间公有房屋进行收租
和维修。1951年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清查房屋,丈量土地,确定房权,发放房照。清查
黑房等项工作。1952~1955年在房产管理上设置专职租赁员,建立房租台帐,实行新租金标准。
1956~1957年,政府先后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和房产管理法。对契约、财务管理、工程定额和审
批手续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并实行以租养房的政策。对公企业修房一律不予拨款。不准买卖
房屋,提高了房租金。同期开始收缴地皮税。1963年 5月,县政府颁布了《镇内房产管理暂行
办法(草案)》,翌年春,建立了房屋产籍档案。1966年,房产处共管理公有房屋79 349平方米,
共收租金12万元,其中公房24 261平方米,收租金 3万元,民房55 088平方米收租金 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机构变化频繁,管理工作混乱。1976~1980年,重新制定了房产管
理条例,实行房屋统一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房产进行登记审核。并发给房产证件。房屋买卖由
房产部门评价,并收取一定的代办费。1980年后,为便于管理,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大部分处
理给个人.所剩不多。1985年,房产处管理房屋总面积96 540平方米。出售破旧房屋1 474平方
米,价值4 480元。收缴租金15万元,收房屋评价费350元。

  职工住宅的收租标准:非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0.07~0.08元,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0.11元;
按月向居住者收取,每年收缴的房租费,主要用于房屋修缮上,房屋根据使用时间分大修、中
修、小修 3种。大修为推倒旧房在原地盖新房,中修为翻新某一部分,不全动,小修则抹抹堵
堵,属局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