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工商业者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由帮会裁决,往往是势大财茂者无理
而获胜,裁决不公,弱者只能忍而受之。
新中国成立之后,根除了经济领域里弱肉强食的现象,从1972年起,实行经济合同制。当
年对房屋买卖、采伐木材等实行鉴证合同。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经济合同管理暂
行条例》之后,依据该条例,签鉴证合同5份。为了加强此项工作,1983年由3人组成合同管理
小组,1984年改小组为经济合同管理股。1984年各类经济合同签约4 804份,履约率95.1%,签
约金额17 354.4万元,鉴证各类合同42份。1985年签约合同上升到5 027份,履约率91%,鉴证
各类合同65份。实施经济合同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为了有效解决实施经济合同而发生的纠纷,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以法律为准绳,对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调解,然后作出合理仲裁。仲裁结果,
当事人都很满意,群众称之为“公断”,因此,凡有争议者均愿找仲裁委员会裁决。1984年处
理合同纠纷18起,确认无效合同1件。1985年处理合同纠纷21起,确认无效合同2件,查处违法
合同4 件,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