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管理
第三节 市场管理
一、物价监督
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重视物价工作,在有集市贸易的地方设物价监督员监督物价,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956年以后,物价由商业局物价股按国家规定价格标价,买卖双方自觉遵
守。在交易中,不自觉者不时出现,故于1979年又加强了物价管理:制定了商品价格台帐、价
格标签、调价报告单;对饮食业规定投料标准、成品重量、销售价格,并张榜公布,由买方监
督;农副产品及土特产品收购价格亦按公开陈列的实物样品定价;对度、量、衡器经常检查,
凡不合规格者一律封存或者销毁;在农贸市场和各大商店设公平秤和公平尺服务台,等等。1982
年专设物价局之后,物价由物价局、工商局、计量局和税务局共同监督,以保证实施国家计划,
也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查处违法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后,县人民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对扰乱市场、哄抬物价者
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1953年全县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惩治了囤积粮食、食盐、
食油等生活必须品的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了一些小有违法行为的小工商业者,经济秩序,趋于
正常。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农副产品奇缺,一些不法商贩搞投机倒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为
此,在都鲁河设立物价检查站,严禁非法贩运,起到了制止倒买倒卖的作用。“文化大革命”
期间,投机倒把活动有所抬头。1979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资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了查处
工商企业和小商贩违法活动的工作,至1984年共查处经济违法案件73起,投机倒把活动13起,
没收非法收入4.1万元,罚款8.1万元。1985年查获假花椒面 2.5万盒、劣质饮料10箱、假青纶
棉20吨、假称 500杆。这些伪劣商品,当众销毁,并给当事人以应得的惩处。但利令智昏,违
法活动仍时有发生。
三、集市贸易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只肇兴有极少数将自给有余的蔬菜、鱼肉等运往市场出售,在该地设有
专人管理市场。1958年县城人口骤增,集市亦有较大发展,在凤翔大街中断路南专辟一露天市
场,并设置市场管理机构。两个市场年成交额近8 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二类物资不
许上市,一般农副产品的交易限制很严,市场比较萧条。1979年以后,由于政策放宽,个体商
业户迅速增加,市场十分活跃,于是在鹤北镇、团结乡先后增设农贸市场大棚一所,使原来在
露天摆摊的商贩摆脱了“晴天一身灰,雨天就散集”的困境。市场管理人员也把工作范围从过
去只管收费和打击投机倒把,扩大到掌握经营者的思想,经营商品的种类以及协助承包户解决
困难等,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到1985年底,全县集市贸易年成交额达25万元,为1958
年的3.1倍。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政府把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纳入国家计划之内,由财贸部门管理。
1956年10多家私商组织在一起,成立合作商店;一些手工业者亦按行业组成合作社,只有18家
补鞋和卖菜的仍为个体经营,由县供销合作社领导。“文化大革命”中,一切个体经营者分别
组成合作小组,成为集体经济。1979年以后实行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贯彻国营、集体、个体
一齐上的方针,个体经济发展很快,1980年从年初的46户发展到165户,从业人员181人;1982
年增到305户,从业人员327人;1983年发展到429户,从业人员499人;1985年底达到 1 753户,
从业人员2 191人。全县城、乡、村处处均有个体经营者。为了适应新的形势,1983年6月成立
了个体劳动者协会,该组织成为个体户维护自身利益的团休,同时也是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团结
教育个体户的助手。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保护个体户的权益,凡在经过批准的网点和市场合法经
营的个体工商业者,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和交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再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以促
进个体经济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中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