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解放以后由民主政府管理物价,保护了人民正常生活。建国初期,农民用粮食和农副产品
到供销社换取生产、生活用品,以限制私商在消费者身上的中间剥削。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
销以后,以工商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物价,市场价格稳定。由于1960年自然灾害的影响,集市
贸易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国家对计划外供应商品实行高价,猪肉每市斤5元,鱼类每市斤 3~5
元,鸡蛋1个0.50元,土豆1市斤0.50元,大米1市斤1.00元,土烟1市斤15~20元,人民生活水
平有所下降。为了把上涨物价平抑下来,除了国家取消高价商品外,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原则,于1964年 5月建立县物价委员会。县物价委员会全面掌握工、商、企业的生产品
出厂价格;收购、调拨、供应价格和烟酒类商品价格,经济计划委员会设专人负责管理集市贸
易物资价格,开始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货架各类商品都要有货签;货签上具备“六有”即有品
名、产地、规格、单位、等级、单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对蔬菜和熟食类食品,实行挂牌
制度,有价格目录,目录上注明品名、规格、等级和另售价格。对商品价格变动必须以上级下
达的调价通知书为依据,并且要先公布调价品种,重新更换价格标签,然后才准许销售,对一
般商品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执行这一制度后,集市贸易物价开始回落,
物价趋于稳定,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
“文化大革命”时期,砸烂了物价组织机构。1979年重新组建物价委员会,在全县贯彻落
实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一切法规,执行上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全县物价监
督检查工作。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82年单独设立了物价局。政府为了进一步搞活
商品经济,在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原则下,除了对突出不合
理价格进行了一些调整外,又对价格制度进行了改革,于1984年拟定了《萝北县关于放宽价格
政策和改革价格管理办法》,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统派任务后,可以上市议购议销;
议价商品,可以高来高去,低来低去,随行就市;对部分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对服装加工、
修表刻字、电视机、录音录象机、自行车等修理业,可由双方协商定价;对旅店业、理发、照
像等业价格允许按企业规定现行价格标准向上浮动。全部放开小商品定价,对外进的三类小商
品不受作价办法限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也可以高来高去,低来低去,取
消物价部门对饮食业饭菜规定的单一规格,饮食业可以经营多品种、高档次、多规格的饭菜。
实行这一办法后,物价开始波动,县政府本着“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的原则,实行放中
有管,大管小活,对市场物价进行了检查整顿;但物价上涨趋势尚未能彻底控制,仍然超过了
省物资总水平上升幅度应在6%以内的目标,群众对物价上涨反应强烈。为了稳住一些副食品价
格,特规定(带皮骨)猪肉每市斤1.50元,牛肉1.60元,羊肉1.50元,活鸡市斤1.20元,白条鸡
市斤1.70元,鲜鸡蛋市斤1.70元,鲜鸭鹅蛋市斤1.20元,鲤鱼市斤3.00元,大马哈鱼4.00元,
杂鱼(混合价)0.70元,鲫鱼2.00元;秋白菜萝卜0.03元,大豆腐每块0.05元,干豆腐每市斤0.28
元,凡违价者重罚。对各类春夏菜和熟食品也都限定价格;同时大力进行稳定工业商品销售价
格。特聘请14名退休人员作为物价监督员监督检查物价,对哄抬物价的霸头和套购国营商店的
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不法分子,进行清理,情节严重的进行罚款。1984年收缴非法收入 3.7万
元,1985年收缴非法收入1.82万元。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到1985年底,物价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