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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标准化

第二节 标准化




  自80年代初开始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3镇、 8乡和宝泉岭农场管理局所属的7个国营农场以
及鹤北林业局所属的各企、事业,共 500多个单位,实施计量器具和粮油、食品、冷饮、木制
品等进行检查和检定,以逐步达到标准化。

  为了顺利实施标准化的管理,政府做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条。凡表示计量单位和数值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均属计量器具,必须执行
国家的检定规定。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按国家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进行检查和维修。各单位和
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管、拒检或隐瞒不检。对拒绝管理、检定者,除按黑龙江省计量管理
细则处罚外,还给予通报处理。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计量工作按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凡在
萝北县疆域内的行政、事业、企业、部队、农牧林场等单位的计量工作都应接受当地计量部门
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单位(包括县外计量部门)或个人,未经县标准计量局允许,私自检定修理,
销售计量器具零件者,按省规定给以严厉惩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各经营采购计量器具的单位,禁止采购违反我国计量法令的计量器具,超过周期
(一年)应向计量部门申请检定后方得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要按标准计量管理局安排的周期申请检定。对检定不合格或
超过周期者,予以查封。再经调修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对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可由标准计
量局送交上级业务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对计量器具比较多的,使用频繁,精度要求高的单位,要设专职计量管理员,由
计量管理局培训后,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管理工作。不设专(兼)职计量管理员的单位,要制
定相应的计量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计量手段克扣群众者,计量局有权处罚,不服者,除扣留没
收其器具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罚。

  经过几年的实施,到1985年底,计量器具已有24台(件)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对各类产品
已有120种达到了标准化,其中县属产品38种,宝泉岭农场管理局76种,鹤北林业局6种。

   标准化计量器具表
  表11—17



   萝北县属标准化产品表
  表11—18



  续表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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