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纪律检查

第七节 纪律检查




  1950年12月13日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萝北县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兼任纪委
书记。1956年 3月由中共萝北县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萝北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仍由
县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监委机构被迫取消,纪检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
政治部代管。1984年 3月中共萝北县第九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萝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独立行使其职能。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保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均起到了重要作用。1957年反击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进攻以及两年后的反
对右倾思想等运动中,不适当地批判和处分了一批党员和干部。1962年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贯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进行了甄别工作,结果,对原处理基本上错误的 8人全部平
反,恢复名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处理的案件和
“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 397起冤假
错案,全部改正。

  党员、干部违纪情况:1952年到1960年,党员、干部犯错误受处分者 194人其中非党干部
76人。党员受处分情况;警告53人,严重警告11人,撤销党内职务 4人,留党察看20人,开除
党籍30人,错误性质以“严重违法乱纪”为最多,其次为严重个人主义。1961年以后党员违纪
情况,详见下表。

   萝北县历年党员违纪情况表
  表13—5



  续表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