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据资料记载,萝北置县之初,民户不多,至民国3年(1914年)全境仅1 119户,故治安管理
尚无严制,只有警丁十数名,以防匪扰,禁查烟犯(吸大烟者)。
日伪时期(1932—1945年)为维持和巩固其法西斯统治,残暴镇压反满抗日民众,在境内建
立了严密而庞大的治安机构,警察、宪兵、特务遍布全县各个角落,以刺探、监视、抓捕所谓
“反满抗日”、“通匪通苏”、“思想犯”、“经济犯”、“国事犯”之广大民众,刑讯残酷,
手段狠毒,动辄坐电椅、老虎凳、泼凉水、灌辣椒水,甚至将人活活扔进狗圈喂狼狗。真是惨
不忍睹。为剿灭抗日联军,割断人民群众与抗日联军的联系,伪康德元年(1934年)以后,多次
出动警察队在自卫团的配合下,讨伐扫荡抗日联军,到伪康德 5年(1938年)又在农村实行归村
并屯,致使人民群众时刻都处在恐怖之中。
光复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巩固,彻底改变了治安管理机构和工作内容。
一、政 保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镇压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肃清暗藏的特务、间谍、惩治一
切刑事犯罪分子,在公安局专门设立了政保组织。1961年 1月至1963年12月,在境内就破获了
“中国人民正全朝”、“地下党东北反共挺进军”、“中华民国反共救国潜伏军”等反革命集
团,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公安机关经过整顿、充实,政保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致使一些十分隐蔽的叛国投苏的特务
间谍分子,诸如安广林、安君、汪景元等,也都一个个落入法网,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二、内 保
1950年 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财政经济部门建立保卫组织的决定》,
在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建立了内保组织,负责党政机关及经济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
内部治安秩序。1983年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内保组织在本
单位发动群众,调查摸底,对深挖机关、企业内部的犯罪分子,推动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户籍管理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改颁发的《关于重
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加强了户籍管理,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改
更更正等七项户口登记,严格了手续制度,控制了农转非人口,为开展人口普查提供了可靠依
据。由于户籍管理便于开展社会调查,摸清重点人物,控制外来人口,掌握活动情况,实行监
控,故对打击现行犯、在逃犯、流窜犯、侦破各种刑事案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
四、特业管理
建国初期,由于公安机关通过对特种行业的待批准和定期培训等管理办法,便有效地控制
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各种法令法规的相继颁布,特种
行业管理也更加严密,以旅店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为重点,建立了特业簿册,安排了特业
耳目,落实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保证了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