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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工作

第三节 消防工作




  消防组织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消
防管理规定》,积极向全县人民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1972年建
立消防中队(1975年改现役),有力地保护了全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79年 9月于公安局内
设立了消防科(1983年1月1日改现役),具体领导督促和检查全县3镇 8乡、88村、217个单位的
消防工作,使消防组织不断完善,消防措施不断加强,群众性的防火灭火队伍不断壮大。到1985
年,全县(不包括境内宝泉岭农场管理局和鹤北林业局)有消防车 6台,义务消防队伍34个。结
合城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自1983年落实了防火责任状,层层签订了防火合同,家家制订了
防火公约,并将全县划为四片,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进行综合治理:其一,加强了三建六清工
作,对镇区11条主要街道进行了清理;其二,对农村的柴草垛进行了整顿搬迁;其三,整顿了
农村低压线路;其四,加强了消防重点保卫工作“十项标准”的落实,绘制了三表一图,实现
了目标管理,从而较彻底地改善了城乡的防火条件,提高了安全的可靠性,全县火灾损失已呈
下降趋势。详见:

   1979—1985年火灾损失情况表
  表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