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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管

第四节 监管




  民国2年(1913年)于兴东(当时县署所在地)始置监所,但较简陋。伪大同2年(1933年)迁县
署于兆兴,同时亦置监所于此,但仍是简陋,且阴暗潮湿,戒备森严,所谓人犯拘押其中,九
死难得一生。

  新中国成立后,改善了监所条件。1962年新建监所,当年施工当年投入使用,监舍设有玻
璃窗、通风口,并有火墙取暖,舍内也较为干燥卫生。同年监所东、西、南三面又筑了一道三
米高围墙。1981年在围墙内开始建新监舍,1983年竣工使用,监所条件又有了很大改善。

  人民政府也十分重视狱政管理。建国初期,狱政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监所仅有监所规则、
劳动教育奖惩办法条例、学习规约等。1959年建立健全了看守人员的交接班制度,人犯每天的
放风制度。而且检察院对监所一年内至少要检查8次,其中6月末和9月末的2次为全面检查。从
而堵塞了监管中的漏洞,保证了监管政策的正确执行,防止了人犯吵监闹监、暴动越狱的现象
发生。十年“文化大革命”,狱政管理制度遭到了很大破坏,这一时期入监检查不严、武警执
勤松散,故犯人吵监闹监、打电话、不服管教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罪犯康吉文大白天乘
放风之机,骑自行车从监狱逃跑的严重事件。1980年以后,随着国家各种法律的建立健全,狱
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也日趋完善,人民检察院也加强了监所的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违法乱纪和
一切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