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初,萝北没有设立检察机构。办理批捕、公诉等检察事宜均由公安机关代行。1951年
成立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任副检察长,配工作人员一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于1955年 6月改称萝北县检察院。
1958年11月20日,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检察院恢复,配副检察长 1人,社
改检察1人,批捕、起诉1人,自行调查、监所检察、日常行政事务1人。1960年增至5人( 副检
察长1人、检察员3人、助理检察员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2月),检察院被“砸
烂”,检察院的一切权力由县人民保卫部行使。1978年10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检察机构得到了进
一步加强,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下设秘书科、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经济科。到1985
年工作人员增至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