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除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拘
留、逮捕、预审等活动是否合法,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也可以按着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保证对刑事案
件的正确处理。如1985年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战役中,全年向法院提出公诉37件,其中有 60%的
案件做了补充侦察,在全年受理案件中,增加犯罪事实27条,减少犯罪事实19条,改变犯罪性
质1件。正确执行了法律和政策,严格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了质量。

  一、批 捕

  审查批捕人犯的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
后,在2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
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 3天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
决定。1959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62人,其中有历反8人、凶杀1人、纵火 1人、
强奸8人、盗窃15 人、诈骗1人、破坏生产2人、贪污4人、侵犯人权2人、巫婆 1人、经审查批
捕的有47人,占受案数 74.5%,196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11件,其中决定不捕的
4人,已批捕的6人。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20件2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9件,
认为无逮捕必要,由公安机关撤回的1件。

  二、公 诉

  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的来源有二,一是经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一是
按照法律规定自身受理的案件。对上述案件,经检察院核准犯罪事实和证据后,均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1959年共受理起诉案件53人,
经审查决定起诉的45人,占85%,起诉的45人作有罪判决的42人,占93%,补充侦察的1人,占7%。
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3人,起诉12人,不起诉 1人。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诉的
案件35件33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34件33人,免予起诉4人,由公安机关撤回的1件
1人,抗诉1人,平均办案时间为18天,结案率为100%。

   1979—1985年案件起诉情况表
  表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