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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要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
森林等案件。检察院自成立起,即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1978年检察院重建,设立了经
济检察科,有专人承办经济案件。1981年至1985年,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等经济案件有所增
加。详见:

   1979—1985年经济检察情况表
  表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