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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
活动是否合法。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监管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
的新人。1955年只对看守所检查1次,1959年全年对监狱、看守所共检查6次,查出犯人违法乱
纪2人,在监内行凶的1人,想上吊的1人,抗拒改造装病的1人,并发现个别武警人员存在麻痹
思想,用犯人赶车无人看押,把枪支交给外人看管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处理和纠正,建
立起了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了管理教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对再犯罪分子分别进行起诉、
加刑;对表现较好的犯人减刑或提前释放。1983年检查发现个别武警战士用烟头烧犯人,因而
受到处分。1984年检察院设专职监所检察员1人,坚持每月对看守所、监狱检查1次,节假日领
导带班单独检查。 1984年发现有的武警战士打犯人,令其在大会作了检查,还查出不批而捕1
次。1985年共对看守所检查14 次,协助公安机关及时解决不安全隐患10余件,纠正处理5起干
警违纪事件。从而堵塞了漏洞,保证了犯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