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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审判机关始于1906年兴东兵备道之设置。当时道台府设司法股,司法行政由道台管理。

  民国元年(1912年) 7月,建立萝北设治局,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均由设治员直接受理。
1913年9月设立审检所,翌年5月裁撤,司法行政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8年(1929年)改称县政府,
司法行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伪大同2年(1933年)警务局内设司法股,受理一切司法事件。直至1945年光复。

  1948年萝北县民主政府成立,公安科内设司法股,人民法院的工作由司法股管理。1950年
正式成立萝北县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54年成立审判委员会。1959年公安局、
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下设司法科。1960年恢复法院建制,下设刑事、民事
审判员、书记员。“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3年),法院业务由人民保卫部审判组负责。
1973年11月1日,重建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2年5月增设信访科,
办公室改为秘书科。1985年增设经济审判庭。

  1977年境内各国营农场也相应建立了人民法庭。1983年以后境内宝泉岭农场管理局和鹤北
林业局都单独建立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