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判程序
审判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及经济审判。人民法院相应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负责审理检察院起诉的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案以及人
民法院自行受理的妨害家庭、侵犯人权、虐待等刑事犯罪案件,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调查研
究、核实案情后,认为足可判罪,决定开庭审判。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分五步,即:案件
实体审理前的准备( 书记员提押被告人,查点到庭人员,提取有关赃物和物证;审判长、人民
陪审员入庭后,由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应到庭人数和实到人数,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
布案由;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情况,问他是否在七天前收到起
诉书副本;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
单,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查明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其与
当事人的关系,然后,让证人、鉴定人退庭。);调查事实,即法庭调查(审问被告人,查清其
犯罪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受害对象、赃款、赃物的去向,犯罪的手段,作案次数,犯罪的
目的、动机、后果,犯罪的思想根源,演变过程,犯罪后的表现等;当庭询问证人;向被告人
出示物证让其辩认。);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除法律规定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由本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赔偿、
债务、财产继承、赡养、抚养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
(诸如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程序)进行,多不同于
刑事案件的审判。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是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又分为传唤与公告( 开庭前
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判决四个阶段。
经济审判庭始设于1985年。萝北人民法院未设经济审判庭前,受理之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
庭审理。经济审判庭主要负责生产流通领域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和民事案件审理
程序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