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
审员制度,萝北人民法院自1954年开始实行。当时只有固定陪审员 5人。1955年选举产生67名
陪审员,一般以 7天为限,轮流到法庭轮值。“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无由而废。1978年恢复,
并于1979年3月5日选举产生陪审的代表 134人。1980年以后,也有少数离、退休老干部当陪审
员。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由审判员1人、群众代表(陪审员)2人组
成审判庭(也叫合议庭)。对人犯的审判,人民陪审员与法庭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