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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大案件辑录

第四节 重大案件辑录




  萝北人民法院自1950年至1986年,一共审理了各种刑事案2 068件,各种民事(包括经济)
案3 104件。下辑2案,见斑知豹。

  一、“正全朝”反革命集团案

  曲景田,化名曲江,男,22岁

  曲玉增,化名曲森,男,19岁

  潘清林,化名潘清,男,20岁。

  上列三犯于1958年10月起,由磕头拜把发展到组织反革命集团,扩充反动势力,企图打倒
共产党,取消社会主义,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该反革命集团、开始叫“正全党”,后改为“正
全朝”。该反动组织成立后,多次召开小型会议,并召开二次朝员代表大会,积极进行反革命
活动。该集团最高领导机构为“正全朝总部委员会”,下设政治、军政、工农、文教、财政联
络六大部,再下设专署和分署,确定了正全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全明军等反动组织和反动军队名
称。成立了“精华报社”,并将中国划为八大军区,任命了元帅。该集团的朝纲第一章就明文
规定“本朝朝员坚决反抗共产党,取消社会主义”。该集团制有朝旗,朝旗为红色,中央有黄
色地球,意思是代表“大同事业”,该集团开会时曾经悬挂。还有一枚“正全朝总部委员会”
的图章。该集团还有行动计划,如×年至×年发展多少军队、元帅、将领、指挥、参谋;×年
至×年为地下活动发展和扩大组织时期等。该集团的首脑曲景田还著有极为反动荒廖的“三明
主义”(也叫唯精心主义)。首犯潘清林也著有“共产论”,其中心思想都是诽谤攻击共产党的
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该集团首脑曲景田主持了历次会议,并作了所谓“报告”,对国内外形
势发表了极为反动的论述。经该犯为首,组织和指挥其反动组织成员,进行反革命活动,任命
了各部部长和其它机构的负责人,鼓动其成员坚决与人民为敌,收集情报,制作反动文件,并
令其朝员韩君写出所谓“正全主义青年团团章”。根据上述事实,萝北县人民法院,于1961年
2月判处曲景田、曲玉增各有期徒刑13年,判处潘清林有期徒刑11 年,判处该集团成员王国志
有期徒刑7年。(其它另案处理)。

  二、特务间谍案

  安广林,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捕前住名山镇名山村。

  安 君,男,现年22岁,汉族,农民,系安广林之子。

  汪景元,男,现年40岁,汉族,工人,捕前住凤翔镇五委。

  于维江,男,现年53岁,汉族,工人,捕前住名山镇名山村。

  刘玉杰,女,现年44岁,汉族,捕前住名山镇名山村。

  安广林于1980年3月底被苏特机关派遣特务赵清泉(叛国投苏,已在苏联) 在我方境内发展
成特务分子,进行间谍活动,并被委任为苏特机关名山联络站长,固定了月薪。其按照苏特机
关的指令策反了安君、汪景元,共同为苏特机关搜集情报,妄图长期潜伏,从事间谍活动。从
1980年至1982年4月他和赵在名山接头2次接受任务,4次潜去苏联领取特务活动经费3 250元,
从中传递给汪景元450元。安君2次潜去苏联接受特务训练,办理特务手续,学会了目步测、绘
图、射击、派遣、选建秘点等特工科目。在此期间,他们 3人先后为苏特机关窃取、搜集、传
递中共中央保密文件1份,介绍信2张,边境居民证1个,绘制我方具有情报价值的地形草图6张,
地方报纸、参考消息数10张。安氏父子还向苏特机关口头报告了我方的政治、经济、军事情报
和农场体制、派出所领导、边防连和民兵武器装备等情况。

  包庇窝藏间谍犯于维江、刘玉杰(安广林姘头),在知道安氏父子充当特务间谍后,不但不
向公安部门揭发检举,反而以借的名义花特务经费200元,刘给保管特务经费500元。事情败露
后又不但不坦白交待,反而订立攻守同盟。

  综上所述,他们以反革命为目的接受苏特机关任务和特务经费,搜集我政治、经济、军事
情报,从事间谍活动,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已构成间谍罪。依照《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五
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处安广林因犯间谍罪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力 5年;判处安君
因犯间谍罪有期徒刑6年;判处汪景元因犯间谍罪有期徒刑4年;判处于维江因犯包庇罪有期徒
刑3年;判处刘玉杰因犯窝藏罪管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