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萝北于1981年1月,根据上级的要求,始建司法科,置副科长1人,科员2 人,负责律师业
务、民事调解、法律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1982—1983年,司法行政工作逐步健全,又增设了
公证业务,人员增加到5人。1984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4
月至8月,先后为团结、肇兴、凤翔、名山4个乡镇又配1名专职司法助理。1985年9月,成立普
法办公室。司法局设立了办公室,民事调解和法律宣传等办事机构。并负责管理公证处和律师
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