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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本县于1952年成立调解委员会。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8月由县人民法院分片在凤翔、
萝北(肇兴)进行了调解委员集训。 1956年以乡镇为单位,全县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一般9
~15人,各村都有调解委员。“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组织被取销。1974年2月6日,人
民调解组织恢复重建,3月以公社为单位,法院派干部指导,对各村调解委员进行了培训。1981
年司法科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在司法科的指导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并开展了积极
的工作。1982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1 200多件,防止了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2人。1983~1984年
调解纠纷2 800多件,举办调解干训班1次。1985年各乡镇建立了司法办公室,全年调解疑难纠
纷近200件,调处经济、经营性纠纷90件,为“二户一体”提供法律帮助50余件,协助办证137
件。基层调委会调处纠纷1 821件,调解成功率达 95%。其中婚姻纠纷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占20%。
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15起15人。此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帮教青少年21人。

  1981—1985年调解民事纠纷情况统计表
表15—8



   1985年民事调解组织情况表
表15—9



  续表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