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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五保

第二节 农村五保



  1958年,农村五保工作正式开展起来,除肇兴敬老院收容肇兴部分老人入院外,全县其余
五保老人均为分散供养。国家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供给政策,对其吃、穿、住、用、疾病治疗和
死后安葬都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
度的优越性。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补助工作,1964年 3月28日,县人民
委员会向全县各公社发出《萝北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1965年3月1日,发布了《萝北县农村人民公社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试行办法》
(草案)。“文化大革命”中,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始终贯彻党在农村对
五保户的一贯政策。20多年来,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安排、照顾“五保户”的生活方面,
做了大量工作,使五保户和群众都满意。1983年全县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认真贯彻
中央关于“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对五保户的生活,一定要由生产队统筹照顾好,不要
由五保户到各户自取。对他们的疾病医疗,死亡殡葬,要妥善安排”的指示,继续做好农村五
保工作。

   全县历年农村五保户供给情况表
表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