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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赈济

第二节 赈济




  一、困难户救济

  在农村,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以
补助为主;在城镇,动员和组织困难户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经过集体补助和参加生产劳
动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户,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1970年以来,国家每年拨给农村
救济款35 000元,城镇救济款10 000 元,保证了城乡困难户的基本生活。

  二、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国家规定,凡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生活无依靠者,
由民政部门进行救济,被精减的职工本人,按其原工资的 40%进行救济。其家属困难的,城镇
按每月15元,农村按每月12元进行补助。由民政部门按工资的 40%救济的,1965年至1983年间,
每年有15人,年救济金额达5 000元;1984年至1985年间,每年有 25人,年救济金额达10 000
元。其家属困难补助,城乡均于1984年开始进行。是年补助30人,补助金额为 4 000元;1985
年,补助285人,补助金额为42 750元。

   全县农村“困难户”补助情况表
  表16—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