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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三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




  解放后,贯彻“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优抚方针,
对县内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了优抚工作,保证了优抚对象生
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群众优待

  建国初期,农村群众优待优抚对象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1956年,农村的烈军属和残
废军人都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形式根据劳力情况采取补助、优待劳动日的办法。1958
年县场合一以后,由于全部实行了工资制,优待烈军属的形式也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1961
年,先后有些场、队由全民所有制农场、队转为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生产队。这些场、队的
优抚对象的优待形式又改为优待劳动日。为全面贯彻优抚政策,1965年3月2日,发布了《萝北
农村人民公社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优待、补助工作暂行办法(草案)》,指出:凡适合群众
优待的对象,应保障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1980年,农
村有6个公社36个大队85户落实优待劳动日11 500个。1981 年,为适应农村实行的各种生产责
任制的新形势,群众优待仍然采取优待工分的做法。公益金充足的生产队,由公益金中支出,
公益金不足的由社员总分配中支付。是年,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的有 6个公社26个生
产大队,多的优待 150个劳动日,少的优待50个劳动日。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优待政策,改进优待办法,从1982年起,全县实行了对农村义务兵普遍优
待。1983年,优待农村义务兵114人,优待金达52 850元,其中:最高的优待700元。1984年,
优待农村义务兵99人,优待金49 925元。1985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两种优待形式:一种是按
当地劳力标准分给一份责任田;另一种是按当地劳力承包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发给优待金。

  二、国家抚恤

  国家除按规定对牺牲或病故的革命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革命残废军人定期发给
抚恤金外,对部分有困难的城乡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困难、医疗、子女就学等
临时补助。

  (一)、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1962年,第一次对革命残废人员评残换发新的抚恤证,换发新证的98人。1965年,对在乡
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残废,都按统一的标准补助。1972年,对革
命残废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评残换证工作,共评残换证146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143人,残废
工作人员2人,残废民工1人;在职的127人,在乡的19人;一等2人;二等甲级 7人,二等乙级
20人,三等甲级57人,三等乙级60人。1978年,调整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从1978
年 1月起,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由发放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1982年,调整了在职革命
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1984年7月,再次调整了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1960年,截止11月,全县用于城镇定期定量补助和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的抚恤费达9 373
元。1961年,定期定量补助烈属 9户,16人,1 850元,临时补助烈军属13户,22人,1 214元。
1979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通过普查为 3名优抚对象平反昭雪。普查后,享受定期
定量补助24户,67人,补助经费共4 988元。1980年,全县农村定期定量补助 118户,130人,
补助金额18 720 元。1982年,用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款为 34 000余元。1985年,80户烈
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全年支付抚恤金23 880
元,比1984年的定期定量补助金额增加7 000元。

    几个年份残废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表16—3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