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乡政府、镇政府都设有民政助
理主管婚姻登记工作。对于距乡、镇较远的国营农、林、牧场,县政府根据情况,委托较大的
农(牧)场和林业局设专人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严格遵照《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在登记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对申请结婚、离婚和复
婚的男女双方进行认真的了解,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在处理离婚中,经过调查了解和认真调解,对
于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各级民政部门和
婚姻登记机关,广泛宣传鼓励晚婚、晚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计划生
育和节约办婚事的教育。
全县1979~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16—5 单位:对